深化金融改革的又一重磅舉措落地。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簡稱《準入決定》)。同日,央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
筆者認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發布對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一方面,有利于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各類金融機構有序競爭、防范風險交叉傳染;另一方面,有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經濟金融的良性循環。
從國際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高、風險外溢性強,像美國、日本、韓國等都有專門的立法,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許可和監管。
近年來,我國已有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同時,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我國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所以,雖然有一些實力比較強、經營規范的金融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但也有少部分企業因為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存在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等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乏堅實的資本保障,將嚴重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和應急自救能力,一旦累積的泡沫破裂,不僅會威脅金融機構本身業務,還將引發企業連鎖危機,陷入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的惡性循環。
因此,《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在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下,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的保護和規范。
實際上,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主要國家和地區就更加強調整體監管,以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復雜性、傳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公司治理、風險隔離等審慎的監管標準。
《金控辦法》在遵循審慎管理理念的基礎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并表基礎上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所控股機構和各類風險;建立健全集團風險隔離機制以及加強關聯交易管理等。
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治理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進一步加強集團整體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來規范經營行為,更好地隔離風險,是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有力舉措。
筆者認為,對金融控股公司準入和監管的明確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深化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只有補齊監管短板,才能切實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進而滿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加深與實體經濟的深層次融合,夯實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安寧)
關鍵詞: 穿透式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