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如何落到實處

發布時間:2019-11-25 11:23:49  |  來源:中國婦女報  

一般懲戒

◆ 點名批評

◆ 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 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 小于一堂課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

◆ 暫扣學生違紀違規物品

◆ 課后留校教導

較重懲戒

◆ 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表以外的外出集體活動

◆ 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 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 設置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 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嚴重懲戒

◆ 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

◆ 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 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 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強制措施

◆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11月22日,教育部正式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教師可以對學生實施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等。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均適用該規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懲戒”定義為“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并明確了“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當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征求意見稿中的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等具體內容。

針對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針對較重懲戒,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等懲戒措施,并應當通知家長;

針對嚴重懲戒,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采取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等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征求意見稿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對家長責任提出要求,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教育部表示,公眾可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記者 周韻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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