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1月6日從最高法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指出,價格爭議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障、醫療服務、物業服務、旅游餐飲服務、工程建設造價、農業生產資料、保險理賠等民生領域。
以下情形不屬于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范圍:1.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2.涉嫌價格違法、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3.價格爭議事項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4.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流通及銷售物品的;5.其他不適宜開展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
《意見》要求,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應當不斷暢通調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樣、層次分明的調解網絡。
“發生價格爭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調解: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調解;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里的價格認定機構從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目前全國共設立3000多個價格認定機構,有價格認定人員1.5萬余人,可以充分發揮系統優勢,建立起公正、高效的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機制。
第二種調解是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是現行調解制度的組成部分。人民調解組織遇有價格爭議糾紛時,可以單獨或與價格認定機構聯合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
第三種是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的調解。(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