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時報》近期刊發長篇調查報道,揭露1946年至1958年間美國在馬紹爾群島進行的大量核試驗,帶給馬紹爾群島及其國民的巨大傷害一直延續至今。上世紀80年代,美國在馬紹爾群島建了一座圓頂巨型建筑,把早前多次核試驗遺留的致命放射性殘留物存放其中。然而,一方面,當年修建該建筑的目的只是存放核試驗殘留物,其安全標準并非防止輻射泄漏;另一方面,該建筑迄今已40多年,日趨老化,且由于氣候變化帶來的海平面上升,核泄漏風險也明顯上升。
這是一筆歷史舊賬,但它到現在都未能得到公正的解決,反映出美國在處理對外關系中的兩個鮮明特征。
第一個特征是,對待自己國民和對待別國國民的基本生存權,華盛頓的標準是不一樣的。試想,如果馬紹爾群島核安全風險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國民身上,并被封塵和拖延了幾十年才被媒體披露出來,那一定在美國引起政治風暴。但當這件事發生在其他國家國民身上,雖然他們也是人,雖然美國憲法也開宗明義說“人人生而平等”,但是美國政府對這件事情的處理就是不一樣的。
當年為解決美國核試驗及其殘留物給馬國環境和居民造成的傷害,經過馬國政府多年爭取,美國政府在1988年終于同意由馬-美組成聯合法庭裁決此案,最后裁決由美國向馬賠償23億美元。即便這樣一個由美國參與的聯合裁決,最后也被美國國會和法院予以否決!美國會和法院的否決可以羅列各種理由,但更為根深蒂固的理由其實是:賠償對象和受保護的對象不是美國公民。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地反映出,美國在處理涉及到自己的國際爭端時,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很難用雙重標準來描述,因為在各種不同問題上,美國經常表現出多種不同標準,而這些標準的依據,從來都是基于自身利益而非基于國際道義。從國際道義的角度看,美國的對外政策沒有“紅線”,只有“粉線”;而“粉”的深淺程度,則完全依據美國自身利益的權衡來確定。
第二個特征是,在處理國與國之間利益糾紛的時候,華盛頓不按照國際規則而是基于國內規則行事。馬紹爾群島核試驗殘留物處理以及裁決案例的命運,非常典型地反映出美國作為超級大國的行事原則:美國國內法高于國際法,國內規則高于國際規則。客觀地看,在國際社會還沒有禁止大氣層核試驗的歷史條件下,美國在馬紹爾群島進行的一系列核試驗,不應受到譴責。但這些核試驗的殘留物如何處置,以及1988年馬-美聯合法庭的裁決如何執行,就不僅僅是一個國際道義的問題,更是直接涉及到馬國國民生存權、發展權的問題,涉及到國際法與國際規則的權威性問題。
現在美國經常講“以規則為基礎”,這一點我們應該歡迎和鼓勵,并且也愿意善意地提醒美國政府和國會:在處理馬紹爾群島核安全風險有關事宜時,是否也應該有個“規則”,這一“規則”是否也應該成為“基礎”?如果華盛頓真的按照規則行事,就不會有《洛杉磯時報》現在的報道。
有良知的人們都必須認識到一個嚴峻的現實:馬紹爾群島國民已經成為世界上兩種致命威脅的最直接受害者。一是核安全的威脅。自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已經逐漸在加強核安全、解決核安全領域潛在問題等方面有了越來越成熟的國際規則,甚至是技術安排。馬紹爾群島的核安全問題其實不難解決,只要美國把馬紹爾民眾和美國民眾的核安全問題同等對待,只要它遵循國際規則,按照國際安全標準行事,這個問題就完全可以得到公正解決。
另一種是氣候變化引起的海平面上升。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和它不按照國際規則來處理馬紹爾群島核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事件,但從中卻可以看出清晰的政策思維聯系。如果每個國家都用國家利益來壓倒國際道義、用國內政治規則壓倒國際規則的話,那就會毫無國際秩序可言,就必然傷及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包括破壞國際規則者自身。(作者是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研究員 楊希雨)